本报讯 记者谢慧 温济聪报道:为解决沪港通实施后表决提案相关问题,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
此次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九条,增加一条关于登记结算机构的除外条款:“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通过修改该条款,为登记结算机构投多种类型的表决权票预留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