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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10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补“短板” 扫“盲区”
本报记者 陈 郁

▷ 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 对救助申请如不予批准,需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临时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及提供服务等多种方式

▷ 推动形成相对统一的区域临时救助标准

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提出,补“短板”、扫“盲区”,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填补社会救助体系空白,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救助对象包括谁

《通知》明确,临时救助对象包括:

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

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审批程序什么样

《通知》明确,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对于审核审批程序,《通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经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此外,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救助方式有哪些

对于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通知》明确,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服务等方式予以救助。《通知》要求,各地要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通知》还明确,临时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标准制定的统筹,推动形成相对统一的区域临时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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