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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10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煤炭资源税改革

煤炭资源税改革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既定任务。2011年底,我国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但煤炭资源税仍然实行从量计征。

随着煤炭行业发展的“黄金十年”终结,煤炭企业面临的经营压力进一步加大,关于煤炭资源税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许多业内人士呼吁在煤炭产业加快推进“清费立税”工作,以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2014年10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将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幅度为2%至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根据本地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政府拟定。

国务院同时要求各地立即着手清理涉煤收费基金,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取消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并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确保不增加煤炭企业总体负担。

总的来看,实行煤炭资源税改革,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既能让资源地区受益,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增强企业发展后劲,也可促进煤炭资源合理开采利用,推动科学发展。

(本报记者 林火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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