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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10月1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家税务总局
部分小微企业按季核定免税资格
记者曾金华

本报北京10月17日讯 记者曾金华报道: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自10月1日起,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不再按月核定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财税文件分段、按月规定了小微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但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如果仍要求按月核定其销售额或营业额,将加大基层税务机关工作量和小微企业负担。因此,公告提出,按季申报的纳税人不再按月核定销售额和营业额,只要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即可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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