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有这样一种见怪不怪的现象,一些本来并不复杂的问题,本应按照法规程序来处理,但却总是得不到公正及时的解决。而一旦有了领导批示,情况便马上出现转机,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事实还是那些事实,只是因有无领导的批示,事情便会有不同的结果。
作为推动工作的一种常用手段,领导批示是有效的,但在相关制度规定日趋完善的情况下,不少问题需要领导的批示才能顺利解决,这种不正常的表现说明“人治”影响“法治”的现象仍然存在。
其实,对什么行为该严惩,对什么行为应予保护,法律法规大多有明文规定。没有法律法规,可以抓紧制定;有法不依,才是最可怕的。有领导批示才去认真开展工作,容易使下级部门或者相关工作人员养成惰性和依赖的习惯,甚至不作为、尸位素餐,这是一种变相的腐败。
在法治社会,各种矛盾的化解,各类问题的解决,应该是依法依规办事。要强化法治意识,营造凡事依法的社会环境。同时,要完善法律法规和各种制度,使各项工作职责明确,做到有法可依,责任不缺位。当前关键的一点是,必须抓好法律法规的落实,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