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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10月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提升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转型及政府采购市场的逐步开放,政府采购信用建设越来越受到关注。为此,要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动惩戒,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等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

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政府采购信用体系还应将供应商、评审专家、代理机构等多个主体纳入管理范畴,制定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为净化政府采购市场增加一道“门禁”。另外,还应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实现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和共享,使这道“门禁”逐渐发挥实质性作用。 (关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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