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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10月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购买公共服务须防“一家独大”
马志刚

最近,有专家提出,随着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规模的扩大,有关部门应把防止“一家独大”、去垄断化置于突出位置。

这个建议是中肯的,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加大政府“买服务”力度的目的,主要在于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如果在一些本可由市场充分发挥作用的领域形成新的“垄断”,到头来只会抑制竞争,让“买服务”的效果大打折扣,令改革失去应有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逐步多样化。但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相比,不少领域的公共服务仍存在质量效率不高、规模不足和发展不平衡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与公共服务供给机制过分单一密切相关。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大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就是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这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破解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和效率不高难题,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改革过程中,特别要防止垄断现象的形成和出现。主要原因在于,如今相当多具有提供公共服务能力和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大都与行政管理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甚至直接是从行政部门“脱胎”而来,“一把手”由政府领导、工作人员退休后任职,行政色彩浓厚,这使得一些社会力量占有天然的垄断地位。从全国范围来看,社会组织整体力量比较薄弱,大多规模小、竞争力不强、资金来源单一,服务能力也相对不足,难以与大的社会组织形成有效竞争,在这种背景下极易出现“一家独大”的局面。从发达国家实践看,尽管“买服务”仍是主流,但近年来出现了一种“回潮”现象,服务外包速度放缓,主要原因是由于在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中,出现了较突出的垄断问题。

防止“一家独大”,最关键是要公开透明。要秉持公开择优、以事定费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要建立健全购买服务机制,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布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更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要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防止“一家独大”,说到底还要靠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特别要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要加快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并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要利用财政补贴等方式,加大社会组织的培育力度,提高社会组织的竞争能力,使大批能承接公共服务的群体涌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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