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2日讯 记者崔文苑报道:国务院办公厅今天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这是国务院首次发文全面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标志着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完整的框架基本建成。
《意见》对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控制地方举债规模、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完善配套制度以及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等多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并作出部署。
此次国务院全面规范地方债务管理的一大亮点,是强调“疏堵结合”。如在基本原则中明确,“修明渠、堵暗道,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同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这一表述与新修订的预算法实现了对接。
在加强债务管理的具体内容上,新规围绕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作出规定。《意见》明确,“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等。
对于地方债务用途,《意见》明确,“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意见》还突出强调了地方政府偿债的“责”,明确“地方政府对其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