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适度举债十分正常也很必要,不必“谈债色变”。关键是抓好相关的制度、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公共债务的积极作用,将其负面作用控制在最低,将其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指导性思路和不少创新举措,凸显了党中央、国务院治理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的决心。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贾康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重在规范管理,体现了有堵有疏、兴利除弊的制度建设思路。
“一方面,规范‘前门’,允许地方政府在人大和全社会的多重监督下阳光化地适度举债,有利于当前经济稳增长和今后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坚决堵‘后门’,有利于消除隐性负债的风险,完善省级以下的分税制体系。”贾康说。
贾康告诉记者,政府举债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现象,与现代国家治理的机制建设和能力提升具有内在关系。由于一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公路、铁路、市政设施、城市轨道交通等,投资量大、投资期长、发挥作用的时间段也长,其效益具有很强的代际转移特点,完全依靠当期财税收入难以解决;而债务具有代际偿还的特征,通过适度举债建设,可以兼顾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支的长期均衡,平滑处理公共工程支出负担,有机结合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更好地造福于公众。
贾康表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当依法行使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稳定经济等诸多职能,这就需要通过法定程序赋予政府相应的事权和财权。所谓财权,既包括征税权,也包括举债权;举债权不仅包括国债,也包括依法发行的地方债。“从市场经济多年发展的实践经验看,世界各国几乎无一例外通过举债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发展筹措一部分财力。”贾康介绍说。
“随着经济发展,经济总量增加,政府负债的绝对规模一般也呈增长之势。”贾康说。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水平不断提升,适度举债进行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建设、促进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经济社会发展,是十分正常的,也是很有必要的。
因此,对于政府性债务,需要从全局、总体的视角辩证地、历史地、发展地看待,不必“谈债色变”、视政府债务为洪水猛兽。有债务不一定意味着存在风险失控问题,低债务也不一定意味着绝对安全,关键是把握好度,抓好相关的制度、机制建设,特别是现代财政制度中应有的债务风险监管、防范、化解的制度体系和机制,充分发挥公共债务的积极作用,将负面作用控制在最低,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贾康分析说,此次发布的《意见》将发挥制度供给效应,促使各方防范和化解潜在的债务风险。《意见》的有效落实,也要求把短期应对措施和中长期制度体系建设结合起来,在防控债务风险和全面配套改革中实质性地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包括积极构建和完善地方税体系和财政资金绩效考评制度等。“完善机制阳光举债,有助于提升依法理财、民主理财、科学理财水平,确保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贾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