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证券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9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资产证券化业务扩至基金子公司
本报记者 温济聪

日前,中国证监会就《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修订稿)》及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主体范围由证券公司扩展至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并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更名为《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同时,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市场化的证券自律组织事后备案和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此外,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未来资产证券化业务将实施负面清单制度,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定期发布,基金业协会很快将出台配套备案办法。下一步,负面清单制度可能进行动态调整。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认为,本次修订旨在贯彻落实“简政放权”的相关要求,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服务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而大幅放宽审批限制,对资本市场,尤其是券商、基金子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强有力的助推作用。

“资产证券化业务范围扩大,利于券商加快创新步伐。”财富证券分析师李朝宇告诉《经济日报》记者,此项规定对基金公司来说,扩展了一项业务。与券商相比,基金子公司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更为完善和多元化的销售渠道,给券商带来不小的竞争压力。

李朝宇认为,规定的核心是把此项业务从过去的“事前审批”变成“事后备案”,实施资产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同时,事后监管也是以基金业协会这种自律性组织为主体,极大增强了金融自由度。李大霄建议,负面清单若以半年或一个季度为频率发一次则较为合理,他说,“资产证券化业务松绑后,券商和基金子公司将大有可为”。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