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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9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部分国家反垄断特点

加拿大

作为世界上最早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之一,加拿大针对不同行业的反垄断操作分类明细,执法效率高。加拿大竞争局是该国最主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职能主要包括反价格垄断、串通投标、虚假不实和带有误导性的宣传、欺骗性中奖通知、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独占经营、捆绑销售以及欺骗性营销等行为。执法机构的单一性保证了加拿大反垄断的有效进行。加拿大在反垄断方面注重国际合作,除与欧美各国保持密切沟通外,近年来也不断加强与中国的反垄断交流。

日本

日本的反垄断法制体系是以《反垄断法》为中心,《分包法》及《赠品表示法》为该法的补助法,由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运用。其反垄断法大体由7个部分构成:私人垄断的禁止;不正当交易限制(即卡特尔)的禁止和系统规定;关于限制市场集中、经济力集中的规定;不正当交易方法的禁止和系统规定;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权限和组织规定;手续规定;适用除外规定。

巴西

2012年5月,巴西新《反垄断法》正式生效,不仅改革了反垄断部门,将原司法部经济法秘书处和财政部经济监督秘书处等机构一起并入保护经济管理委员会,并且要求企业在计划并购时就必须提出申请,而不是在并购后对市场已经产生影响后再解决问题;企业合并后所占市场份额不得超过20%。否则,将被认为是垄断而无法通过审核。对垄断企业的惩罚则是根据其营业额确定的,罚金抽取营业额的0.1%到20%不等。

(默 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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