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使临时救助“常态化”而不是“临时应付”,必须将主要精力放在补好短板上。目前来看,主要是要进一步明晰制度细则,防止制度松散粗略影响实际操作;提升“统”的能力,加强部门联动;要进一步规范管理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1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为困难群众兜底线救急难。这是今年5月1日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来,国务院作出的又一项重大决策。《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专门用一章五条对临时救助作出规定。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标志着相关救助程序、救助措施、救助资金等已经明晰,即将在全国全面得到落实。
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体现了政府的责任与担当。《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明确,社会救助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目前,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无论从救助对象确认、经办程序,还是监督手段、资金监管,都相对趋于成熟。但这些常规的救助之外,还有一部分特殊困难群体得不到及时救助。比如,因地质灾害导致的生活困难家庭,因身份不明、无力承担医疗费的特殊患者,基本保障尚未完全落位。因此才派生出临时救助制度。
同其他救助制度一样,临时救助制度建立初期,需将主要精力放在补好短板,一开始就抓好各项制度衔接,让所有部门协调一致,才能使临时救助“常态化”而不是“临时应付”。
临时救助短板在哪呢?目前看至少有三方面:一是进一步明晰制度细则,防止制度松散粗略影响实际操作。《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给予临时救助的相关条件,总体上是一种笼统的说法。具体到每个部门、每个层面如何操作,比如对象如何确认、程序如何规范,如何确定救助标准、保障救助资金、做好联动等,都需要各个职能部门出台实施细则。而目前,恰恰因为没有细则,才使临时救助用其他救助资金“应付”。
二是提升“统”的能力,加强部门联动。临时救助的特点是“救急难”,其救助对象不光是民政工作对象,也包括社会其他人群。因此,制度设计由民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但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配合部门把工作全部推给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又不能跨部门行使职权的现象,一定程度影响了临时救助。比如,身份不明、无力承担医疗费的特殊患者,最急的是救命,民政部门应当给予临时救助。但民政部门又显然不具备直接救命这个条件。这就需要强化“统”的能力,以“救急难”为核心,集中精力、人力、物力、财力建立绿色通道,以最快速度救急救命。
三是进一步规范管理。过去,临时救助资金缺“专项”,只能从其他救助资金中划转,这种做法在财务制度上并不规范,往往导致救助部门进退两难。临时救助必须筹措好救助资金,才能保障救助兜底。因此,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临时救助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救助资金列入地方预算,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引导社会力量和公益基金发挥积极作用,此举有望改变过去临时救助基金“东挪西凑”的尴尬状况。当然,资金有了着落,加强监管的要求就随之而来。要完善临时救助审批、救助资金发放、救助效能检查等各项制度措施,切实做到各环节公开透明,阳光操作。
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是政府以人为本、保障基本民生的重要职责,事关公平正义。当下重点应是围绕重点、补齐短板,使这项惠民政策有效落实,让特殊困难群众享受到政策的阳光普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