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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9月1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城市建筑为啥会“来去匆匆”
许 辉

近日被报道的“广西柳州柳宗元人物铜像被拆”一事,再次将公众关注的目标聚集到了城市规划上。

有些城市建筑想建就建、喊拆就拆,全凭领导一句话,这是人治模式的产物,却鲜有因此被问责的情形。《城乡规划法》第7条明确规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城乡规划,并规定了修改的条件、程序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如今,此法已经实施6年多,“短命”规划还是不少,浪费依然严重,有些“短命”规划甚至在曾经的决策者因贪腐等问题“落马”后,才浮出水面。

法律制定之后,却没有发挥其指引、规范、惩处等作用,纵容了“规划审批走程序,规划不行可重来”的怪圈,损害的是法律公信力。要防止出现新的“短命”规划,必须确保法律落到实处,使规划决策者权责对等。建筑“来去匆匆”,就应以明确的方式界定到底是之前的规划不合理,还是拆除规划不合理,并按照“谁参与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终生追责。只有法律得到执行,才能控制部分官员乱改规划的“权力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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