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谢慧报道:大商所日前对《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则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规则自2014年9月16日结算时起执行。
据通知,此次修改涉及《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中期货公司会员限仓、强平、大户报告、持仓和时间梯度保证金,以及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有效期、一般月份套利增加额度有效期调整等。具体包括:取消期货公司会员限仓及相关持仓报告制度、调整超仓强平相关规则;调整持仓梯度保证金管理模式;时间梯度保证金交割月前一个月的梯度执行时间从第10个交易日推迟至第15个交易日;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有效期和一般月份套利增加额度有效期较原规则增加10个交易日左右,延长至交割月前一个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临近交割月份持仓管理改为交割月份持仓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