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期货市场改革再进一步。日前,中国证监会就《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取代原《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拟对2012年的相关条例进行修订。此次新增“监督”两字,充分体现了“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新思想。一旦新规正式实施,期货公司单一的经纪业务模式将被打破,鼓励扩大股东范围亦会为期货公司上市扫清政策障碍,期货行业将迎来大发展时代。
自有资金有望入市
年初以来,期货公司IPO热情高涨,不过时至今日,也没有一家公司在股票交易所挂牌。股东必须为法人的规定被认为是期货公司上市的一大阻碍,此次新规则大大降低准入门槛,放开了期货公司股东限制,将股东范围扩大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就股东资质来说,新规取消了期货公司股东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自身净资产等要求,同时因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新规明确了个人股东的资格条件,对于持股5%以上的个人股东,要求其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新规通过明确期货公司取消审批项目的备案要求、明确期货公司股权变更的相关规定、扩大期货公司股东范围、优化期货公司股东条件等措施,助力期货公司进一步优化公司形式、扩大公司规模、完善分支机构布局,同时优化股权结构、引入战略投资者,提升期货公司的资产管理及风险管理能力。”银河期货副总经理杨青认为,这有利于国有、集体、民营等各类资本投资期货行业,推进期货公司的整体业务模式创新,有助于期货公司的发行上市。
期货公司股东范围扩大,为其发行上市扫清了政策障碍,与此同时,期货公司自有资金使用的规则也在放宽。通过明示条款、兜底条款及禁止条款的方式,新规明确了期货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范围,允许期货公司按照规定,运用自有资金投资于股票、基金、债券等金融类资产以及与期货业务相关的股权。
杨青认为,此举一方面将进一步提高期货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资产配置、扩大收入来源并提升期货公司的盈利能力;另一方面,也对自有资金的使用提出了更高要求,无论是专业投资人员的配置,还是资金使用风控机制的建立等,都要求期货公司做出更充分的准备和强化。
“自有资金使用的灵活性提高,将提升期货公司参与金融市场的范围。”中粮期货研究院总监李楠认为,允许期货公司自有资金的多元化投资,应该是鼓励长期性投资而非短期投机,期货公司也应根据自身能力和特点选择投资渠道,未来证监会可能对期货公司提出更多细节上的监管要求以避免过度投机行为。
行业创新迫在眉睫
单一的经纪业务模式一直是制约国内期货公司发展的最大障碍。目前,期货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手续费,而市场行情低迷、同业竞争激烈使得手续费收入持续下降。
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155家期货公司营业收入合计78.59亿元,同比下降1.96%;手续费收入累计41.57亿元,同比下降27.36%;实现净利润12.48亿元,同比下降0.08%。盈收同比双降,期货行业创新迫在眉睫。
新规内容涉及9个方面,其中不乏亮点,包括取消审批备案要求、创新业务、扩大开放等。“期货公司经批准可以从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从事特定期货业务”等表述,进一步完善了期货公司业务范围,为创新业务和牌照管理预留空间。新规将期货公司从事的业务划分为3个层次:商品期货经纪业务,依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可以直接从事该业务;需取得相应资格的业务,包括金融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业务;需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如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等。
事实上,期货公司近几年都在由传统经纪业务向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转型,如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业务业内已经普遍涉足,不过规模不大、成熟度不高。“这两项业务是期货公司通过信息优势、研究能力为客户提供差异化、高附加值服务的渠道,也是未来期货行业重点的发展方向,至于境外经纪业务,短期内开放程度可能不会太高,但业务国际化是主流趋势。”在李楠看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还需进一步观察,但证监会允许参与的金融服务,期货公司都会积极参与。
“如果说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是从外部为期货公司转型创新提供发展条件,那么对业务层次的划分,则是从内部提供制度依据。”杨青认为,明确期货公司业务开展的方向,将有利于缓解“同质化”竞争,突出“特色化”及“专业化”发展,进一步预留期货公司未来业务范围扩大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