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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9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特殊待遇”
程 硕作(新华社发)

新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网购拥有“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现实中,不少消费者却遭遇“特价商品”无质量问题就不支持退换货,一些商家借口化妆品、衣服、食品等为“特殊商品”也不予退货等情形。而一些电商也在叫苦:有些人甚至利用这一规则钻法律漏洞来“恶意消费”。看来,有必要通过细化退货制度、完善相关程序等举措,将“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落到实处。 (时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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