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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9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
税总要求主动提示税收风险
曾金华

本报北京9月8日讯 记者曾金华报道: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进一步规范和明确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的工作程序、企业的权利义务以及企业自行调整补税的相关问题。

《公告》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在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中发现企业存在风险后,要主动提示风险;企业按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并自行补税的,只按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不再另加收5个百分点。

《公告》明确,税务机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前期监控和后续跟踪管理等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手段,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应当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提示风险,促使企业关注转让定价、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等特别纳税调整风险,自行审核评估调整;企业应按规定在20日之内提供同期资料或者其他有关资料,自行审核分析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合理性,可以自行调整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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