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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9月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监会表示将重点规范上市公司运用网络媒体行为——
严管网络媒体证券信息势在必行
本报记者 温济聪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9月5日举行的例行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对网络媒体监管重点是规范上市公司运用网络媒体行为,提高公司应对处置网络舆情能力,保障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

在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看来,加强网络媒体发布证券信息监管势在必行。“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媒体具有传播快、范围广以及影响大等诸多特点,而证监会加强网络媒体传播证券信息的监管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公平、公开和公正,为上市公司信息的披露内容更为严谨、规范提供有力支撑。”李大霄表示。

日前,在某网站的股吧中,出现了“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的帖子,涉及该上市公司对上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及对媒体质疑的澄清。后经公司8月13日公告显示,上述帖子是发贴人主观猜想杜撰而成,并非公司发布的澄清公告。

邓舸坦言,网络媒体发布信息有三项禁止性规定。第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网络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替代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第二,在上市公司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第三,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

网络媒体发布、传播上市公司信息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将依法核查所涉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发现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证监局进行核查。“此举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股价不会大起大落,对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大有裨益。”金融界资深分析师马小东告诉《经济日报》记者。

此外,上市公司应当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网络媒体信息的管理。上市公司应将公司实名认证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官方网站的相关信息,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并指定部门或专人进行归口管理。

“我会始终关注网络媒体的发展,积极评估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影响。下一步,我会将进一步研究完善信息披露规则,适应网络媒体发展趋势,充分发挥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积极作用,强化对网络媒体信息发布、传播行为的监管。”邓舸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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