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3日讯 记者曾金华报道:财政部今天发布《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以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工作。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暂行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根据《暂行办法》,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厉行勤俭节约;公开、公平、公正;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资产处置收入应当纳入公共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