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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8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消灭非行政许可事项 要激活“限权条款”
刘 行

日前,中央编制办公室政策法规司司长王龙江表示,明年5月前,所有的非行政许可事项都将被消灭,不再开后门,也不再保留灰色地带。

说到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大多数人并不陌生,但对非行政许可性质的行政审批,恐怕很多人会感到“一头雾水”。这还得从2004年施行的《行政许可法》说起,该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作出了高标准、严要求的规定,即除了法律和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外,一切形式的“红头文件”都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遗憾的是,《行政许可法》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被各种权力主体成功“虚置”了。最为突出的表现是,在法定行政许可之外演绎出了各种各样名目繁多的非行政许可性审批,名称令人眼花缭乱,许多将行政许可改头换面,大玩“文字游戏”,冠以“年检”、“核准”、“登记”、“备案”、“确认”等名号出现,也就不必遵守《行政许可法》的严格规定,且这些非行政许可事项还被冠以“内部行政行为”,公民若有异议,也无法起诉。

于是乎,从法律形式看,各种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越来越少,行政许可规范化程度看似明显提高,但从实际感受看,各级政府各种形式的审批不仅没有见少,反而还有愈来愈多的趋势。可见,规范行政审批已时不我待,关键在于回归法律轨道。下一步发力的重点,正是激活《行政许可法》的“限权条款”。

一方面,重申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严格限定游离于行政许可之外的审批,将行政许可事项仅仅限定在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公共资源配置等法定事项上。对于目前假借“行政审批”之名,而行许可之实的那些事项应当加以清理,该升级的升级,该取消的取消,使行政许可真正实现法治化。

另一方面,严格遵循法定“负面清单”,凡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解的、社会中介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他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一般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此外,辅之以严格的问责机制,凡触碰行政许可设定“红线”的,就要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目标,“依法治国”将成为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在这一背景下,重新回归《行政许可法》,严格以法律为准绳,全面清理和取消各种审批事项,无疑可以为重构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原载于8月26日《新京报》,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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