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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8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工商总局出台一系列企业信息公示配套方案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有了“操作指南”
陈郁

本报北京8月27日讯 记者陈郁报道:《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开始施行。为了配合《条例》的实施,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5个配套规章,将与《条例》同步施行。

其中,《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对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予以规范,明确省级以上工商部门按照辖区内企业数量的3%至5%的比例确定检查名单,检查名单根据公平规范的原则随机摇号确定。《办法》还规定,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门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名单,对企业进行的监督检查;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确定检查名单,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企业出现以下四种情形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是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即企业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是未按照《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即企业未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应当公示的即时信息;三是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报告时间、管辖分工和报告责任等作出了规定。同时,由于个体工商户相对于其他形式的市场主体而言,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因此《办法》没有采用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而是规定由工商部门将其标示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市场地位和主体能力有待提高,仍要以鼓励发展为主,《办法》因此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采用经营异常名录的信用管理方式,而没有采用黑名单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原则、范围、内容、程序、监督保障等进行了规定,明确工商部门应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处罚信息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针对行政处罚决定改变的情形,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以醒目方式进行标注,标注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内容、作出日期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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