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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8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企业信息公示有利诚信建设
吴学安

施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可以有效保障社会公众特别是交易相对人准确了解企业经营状况,扩大了社会监督的层面和透明度,既创新了政府监管模式,也可以有效监督企业严格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

国务院近日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笔者认为,这一制度凸显了企业的主体责任,意在强化社会监督,通过信用信息的杠杆,实现市场资源配置和政府调控的双赢。

我国多年实行的是企业年检制,虽然也是一种监管,但带有明显的行政管控特征,更类似于企业资质的“二次许可”,让许多企业疲于应付,个别管理部门及人员还借年检之机故意刁难企业,甚至权力寻租。改为信息公示制度后,企业只需严格执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公示制度,并对所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必到工商等部门申报,也不必担心失去企业市场主体的合法资格。相比之下,这一改变使企业享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减轻了不必要的门槛、束缚和负担。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标准,企业什么信息应该公开、公开到何种程度,以及不公开甚至故意隐瞒关键信息该承担怎样的责任,都缺乏规法和约束。这既让正规守法企业对于公开自身信息缺乏动力,也让那些不守规矩,甚至涉嫌违法违规的企业有了瞒天过海的机会。这种状况不利于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形成,并可能对现有的公平市场环境形成损害,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效果。而且,此前企业经营信息尤其是政府管理部门对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只在企业和相关部门内“你知我知”,或在较小范围内传播,这也不利于社会监督。

施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可以有效保障社会公众特别是交易相对人准确了解企业经营状况,扩大了社会监督的层面和透明度。同时,《条例》还确定了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对进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将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入,有利于实现“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创新了政府监管模式,更加重视事后监管,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一方面,对政府而言,建立质量诚信体系可以有效监督企业严格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使政府职能更多体现在事中、事后的监管上,破解市场经济体制下产品质量监管难题,构建规范企业质量诚信行为的长效机制。另一方面,通过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构建多部门共享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对少数蓄意违规企业及其不良行为及时曝光,进行严厉处罚,有利于真正树立监管权威,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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