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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8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农民要有自我保护意识
许跃芝

据调查,在法院审理的涉农纠纷中,大多数农民生产经营者存在着生产方式粗放、法律意识淡薄、易受他人影响等诸多问题,这就使得他们的自身权益在不知不觉中处于劣势。在选择种植、养殖时,部分农户对市场销售渠道知之甚少,仅凭其获得的零碎信息,或者跟随周围种植大户而作出判断。在销售方式上,部分农户仍主要依靠批发商、零售商等企业或个人上门收购,依赖于买方需求,而对其经营状况和购买能力无从了解。在单一的销售模式下,由于信息不通畅,不但容易受购买方经营状况影响而被拖欠货款,农产品滞销情况也时有发生。

除了信息不畅通,此类农业经营主体抗风险能力也较弱。涉诉经营者多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的农民,生产经营还停留在凭经验靠运气的传统方式,缺乏专业知识,无法适应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需求。在农产品交易过程中,不少农民经营者仍习惯于口头约定,而不是签订合同,结算金额以出具欠条代替,即使签订合同,对货物的数量、规格、付款期限等也缺乏明确的约定。因此,在发生纠纷时各执一词,难以查清事实。

此外,农户往往在购买饲料、化肥等农资时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常常是听信经销商的推销或者跟风效仿。如此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往往涉及到多家农户,但又苦于无法提供有力证据,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也就在所难免。

该如何提高农民的经营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尽量避免纠纷?一方面,农民经营者应主动掌握现代农业科技,提高生产技术,通过各种方式获取需要的信息,掌握农产品的相关知识,拓宽销售渠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主动权。另一方面,多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增强防范意识。在进行农产品交易时,要签订规范有效的合同,同时注意保存相关凭证,遇到疑惑的地方,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法律咨询;在签订合同时,农产品的名称、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必须明确,将质量验收方式、验收地点、付款方式及期限确认无疑。同时,还必须明确当事人双方责任条款,其中的重点是把握双方违反产品质量条款所应承担的责任。

此外,政府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规范运行,加强能力建设,让农民走出维权困境,平等参与到现代城镇化建设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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