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 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8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加强监管促自律
本报记者 曹红艳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围绕该条例对企业公示信息的规定、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的规定等,国务院法制办、工商总局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该负责人表示,制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总体思路,就是在大幅度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同时,要求企业真实、及时公示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特别是交易相对人准确了解企业经营状况,明确企业承担信息公示的主体责任,政府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公示责任和监管责任,努力形成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创造良好市场经营环境。

市场主体应主动公示信息

条例规定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公示制度。

一是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条例明确企业年度报告的报送期间、公示程序和公示载体,并把年度报告内容限定为能够直接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基本信息,而对于企业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等信息,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公示。

二是建立企业信息即时公示制度。规定企业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是明确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监管主体应依法公示扩大监督

该负责人表示,除了企业需要履行有关信息公示义务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作为市场监管主体,在履行有关企业登记、备案、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职责过程中,产生了大量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这些信息也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一是明确政府部门的公示义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二是明确政府部门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约束机制

条例对企业不按照规定公示信息的行为规定了哪些约束措施?该负责人表示,条例在放宽准入限制的基础上,转变监管方式,从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等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设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区别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设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是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为鼓励企业重塑信用,条例还建立了信用修复制度,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