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版:法 治 上一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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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2014年8月1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海:审判白皮书 规范引导融资租赁
本报记者 李万祥

编者按:今年以来,伴随着各项利好政策的出台,国内融资租赁业迎来发展良机。然而,随之而来的融资租赁纠纷也日益增多。对此,今年3月1日最高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人民法院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随着融资租赁的政策环境和法律环境的进一步改善,我国融资租赁有望步入长足发展轨道。

在上海市建设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的进程中,融资租赁是沟通金融、贸易、航运3大产业的重要桥梁,是其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发展这一改革目标的有力助推器。据统计,上海市融资租赁业务总量约占全国的三成,共有15家租赁公司获得内资融资租赁试点资质,约占全国的十分之一。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对市场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促进融资租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联合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09至2013年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白皮书的发布将对上海甚至对全国依法审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起到示范作用,具有广泛的借鉴价值。

实体经济 传导作用显著

据统计,2009年1月至2013年12月,上海两个中级法院共受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145件,审结144件,同期结案率为99.31%,收、结案数呈现逐年递增的特征。其中,案件总标的额高达人民币38.05亿元,案均标的额为2600余万元,在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中位于前列。

“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内产业政策,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受理数量上的传导作用较为明显。”在介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萌分析说,融资租赁的标的物集中于实体产业中较为昂贵的特种设备等生产资料,如建筑工程业的挖掘机、印刷行业的高精密度打印设备。受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基础建设需求放缓影响,相关实体产业易出现波动,对承租人的正常经营和偿付能力造成较大影响,从而引发大量融资租赁合同诉讼。

据了解,从近年来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判情况看,涉诉主体的数量和范围不断扩展,融资租赁交易的当事人主体呈复杂化趋势。除典型的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3方交易架构外,出租人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以增加回购人、保证人等方式将更多的利益相关方纳入到融资租赁交易体系中,以便最大限度地保护其权益。

“一旦涉诉,承租人、回购人、保证人均成为出租人主张其租金债权的对象,一笔融资租赁交易往往涉及数个回购人和保证人,增大了审理难度。”陈萌说。

纠纷多发

凸显风险难控

在总结司法经验的基础上,白皮书还明确揭示了融资租赁及相关配套行业目前存在的问题,如承租人、回购人等存在认识误区,导致产生履约瑕疵或争议;出租人的业务机制存在疏漏,导致较大风险隐患;合同约定不明和新型业务模式,导致纠纷频发;租赁物权属公示等机制尚未有效形成,导致交易安全缺乏保障。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盛勇强指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司法部门进一步付出努力,也需要立法机关、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及金融从业人员、金融消费者乃至整个社会进一步更新理念和共同努力。”

“租赁物质量存在重大瑕疵,是案件审理中常见的承租人抗辩理由之一,这是由于承租人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存在性质上的认识误区。”陈萌分析指出,一些承租人将融资租赁与普通租赁相混淆,或误认为是借贷关系或买卖关系;还有些承租人法律与合同意识不强,忽视对交付租赁物的质量检验而直接签收受领租赁物;回购人出于销售利益驱动,为承租人违约兜底承担回购责任,却对回购法律风险的预判和控制不足,其拒绝承担回购责任的抗辩理由往往因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而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司法实践发现,在缔约过程中,出租人没有建立完善缜密的资信审查和风险管理机制,个别业务人员出于销售业绩驱动,重项目数量轻资质审查,加大了出现坏账等融资风险的概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疏于对租赁物交付行为的监督,甚至出现承租人与出卖人串通,虚构租赁物及虚假交付,套取出租人资金的行为。在租赁物使用过程中,出租人忽视融资后跟踪服务,对承租人的经营恶化趋势未能及时察觉和采取措施,导致出现承租人下落不明、丧失偿付能力、擅自处分租赁物等情况。对此,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倪受彬认为,“融资租赁本身的概念实际是所有权分期付款的概念,所有权慢慢转移到承租人,承租人慢慢参与标的的选择,从而管控标的物,从司法实践看应该保护出租人的利益。”

“野蛮生长”

亟待立法规范

从业10多年的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沈志刚深知,融资租赁公司健康发展,除了要有业务、有市场和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之外,法院的司法保障措施也极为重要。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要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参与融资租赁活动的市场主体既须提高法律意识,加强风险预判,完善合同条款,也要加强资信审核,施行全程监督。他们呼吁,在规范融资租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上,加快研究制定融资租赁行业的法律法规,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行业自律。

“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崛起凸显了行业规范管理和各种基础工作的缺失,尤其表现在合同文本方面。”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副会长孙瑜说,合同文本的格式化和标准化规范,是融资租赁企业维护自身权益、防范经营风险最重要、最基本的手段。他表示,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将不断以白皮书为基础,加快起草、制订格式合同文本。

融资租赁专家屈延凯认为,“合同法、物权法使融资租赁交易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可以得到基本保障,但物权法对动产物权没做专章表述。为规范动产归属和利用的民事关系,有必要对融资租赁专门立法。”

从天津、上海等国内融资租赁发达地区的经验来看,制定完善的扶持政策是当地融资租赁行业得以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但总体而言,这些法规内容以促进发展为主,行业规范为辅,远构不成法规体系。

今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情况的报告时,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陈爱莲建议,尽快制定融资租赁法。

陈爱莲认为,由于没有融资租赁法,涉及融资租赁纠纷和问题的处理,有的参照物权法,有的参照合同法,有的则无法可依,导致监管出现“真空”。“现在,我国立法已进入精细化时代,有必要根据融资租赁行业的特点,制定专门的融资租赁法,从法律层面进行规范,为依法监管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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