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15日讯 记者韩秉志报道:记者从教育部获悉,《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已正式发布并将于9月1日起实施。根据这一规程,高校理事会将在学校改革发展重大问题、办学特色与质量评估、资金筹措及监督使用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据悉,《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规定高校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21人,应包含: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理事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可以分专题召开专门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