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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8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内蒙古两家企业涉垄断被处罚
陈郁

本报北京8月13日讯 记者陈郁报道:国家工商总局今天发布两起反垄断典型案例,分别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实施垄断行为案和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赤峰市分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1月2日,内蒙古工商局接到投诉称,赤峰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涉嫌垄断经营。经查,赤峰市中心城区有6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2006年以来,安监部门告知零售商必须从指定的供货商处购进烟花爆竹商品,还委托指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统一办理零售商专项许可申报手续。这6家批发企业对本区零售商销售的未加贴本企业防伪标识商品予以没收处理,导致区域内的零售商仅能从被指定的批发企业进货。内蒙古工商局认定这6家企业构成了《反垄断法》所禁止的通过协同行为实施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上述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共计58.37万元。

今年“3·15”期间,内蒙古工商局接到投诉称,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以下称赤峰烟草)在开展卷烟批发销售业务中,对畅销卷烟品种和非畅销卷烟品种实行捆绑销售,对不按规定订购非畅销烟的零售商,则通过减少畅销烟供货数量的方式予以惩罚。工商部门经查认定,赤峰烟草的行为损害了竞争秩序,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工商部门依法责令赤峰烟草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拿出整改意见,并对其处以罚款595.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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