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 璞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目前,一些地方政府为规避行政违法的责任,将拆迁工作委托给一些组织或企业。这种“委托社会力量动手,自己背后撑腰”的拆迁方式,是滋生各种野蛮拆迁、暴力拆迁事件的重要原因。在为公共利益的拆迁过程中,政府是拆迁主体,不能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拆迁。行政村和村民小组不属于一级政府,委托他们是不合法的。有的人会说通过法律途径征迁时间很长、效率低,但那是公平跟效率的矛盾,法治国家应该以公平为首要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