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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8月1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深交所发布公募可交换公司债券细则

本报北京8月11日讯 记者郭文鹃报道:日前,深交所正式发布《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针对上市公司股东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的上市交易、信息披露、换股等相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细则规定,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上市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申请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以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换股安排方面,细则规定,用于交换的股票在可交换债发行时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开始换股。同时,根据中国结算《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可交换债发行前,受托管理人应当开立可交换公司债券担保及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其孳息设定为担保及信托财产,进一步强化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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