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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8月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塑造诚信的人格美德
万俊人

加速社会转型往往是社会风险最高、社会矛盾最多,对道德伦理资源需求更为急迫、更为强烈的关键时期。社会成员之间只有以诚相待、以信为本,才会形成和谐友爱的人际关系,才能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长治久安

日前,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印发《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这对贯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促进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经验和教训表明,加速社会转型往往是社会风险最高、社会矛盾最多,对道德伦理资源需求更为急迫、更为强烈的关键时期。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阶段不匹配、不协调、不适应的矛盾仍然突出。

对如今社会诚信存在一些缺失的问题,不可作简单解答。它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道德,乃至精神心理和社会信念体系诸多变化所带来的复杂效应。比如,因社会法制秩序建构的相对滞后所出现的法制漏洞;因商业浪潮冲击所带来的个人权益或自我利益的过度诉求;社会失信行为所获超额利益与承受社会风险代价过轻之间的严重失衡等等。这些现象长期得不到消除和纠正,势必造成社会生活中“失信得利”、“诚实吃亏”的社会错觉,从而加重社会诚信的危机。

《纲要》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增强社会诚信、促进社会互信、减少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也从侧面说明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关键时刻,我们仅凭经济理性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具备足够的道德实践理性,也就是将塑造国民的诚信美德置于与经济效益同等重要的社会发展的战略地位来考虑。

《纲要》强化了诚信制度建设,明确了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四大领域重点推进诚信建设。我认为,解决政府和公共管理部门的社会公信度问题是解决整个社会诚信缺失的关键。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的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

一个健康合理的社会诚信伦理应当是积极的、受整个社会鼓励和支持的。当然,除了建构健全有效的社会诚信制度约束体系之外,我们还必须同时建构健康有效的社会诚信伦理,培育社会个体的诚信品德,从而构筑起社会诚信的制度、伦理和品德的三维支柱,从根本上建构健康合理而持久有效的社会信任体系。

对企业而言,诚信是宝贵的信用资本。得信于市,终将得利于市,一如政治取信于民,必有利于长治久安;反之,失信于市,终将得不偿失,一如失信于民,必失其政。同样地,对于个人来说,失信于人际,必失其人格与尊严,最终甚至失去生活的立足之地。社会成员之间只有以诚相待、以信为本,才会形成和谐友爱的人际关系,才能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长治久安。

儒家把“朋友之间诚信之德”视为“五伦”之一,把诚信看作是家庭亲情伦理之外人际和社会交往的基本道德规范,也是一个人确保其基本人格尊严的基础,这就是所谓“立人之本”的基本含义。在现代公共社会里,诚信的人格美德不仅直接决定了一个人的人格尊严的高低,而且也从根本上决定了一个人在社会中可能的发展潜力和限度。《纲要》的全面实施,将有利于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浓厚氛围,使诚实守信成为全民的自觉行为规范。

(作者为清华大学人文学院院长、中国伦理学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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