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台风、洪水、风暴等自然灾害“你方唱罢我登场”,肆虐我国多个省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已是箭在弦上。按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最新要求,我国巨灾保险救助制度将从目前政府“一手包揽”、“全程托底”,向建立“责任明确”、“有限兜底”的救灾新机制转变。建立巨灾保险机制的过程,无论政府还是保险机构,关键要协同发力——
建立中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已是箭在弦上,这是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发出的明确信号。会议提出“逐步建立财政支持下以商业保险为平台、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的巨灾保险制度”。可见,巨灾保险制度被提至分散自然灾害风险、维护经济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来推进。
广大农民无疑将成为巨灾保险制度最大和最直接的受益者。由于自身的弱质性和生产过程的自然特殊性,农业生产面临着许多自然风险。中国又是一个农业灾害频发的国家,农户分散自然风险的能力十分有限。巨灾保险制度将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强化现有的农业保险效力。
建立巨灾保险机制的过程,实际上是参与各方权责利的定位过程。无论政府还是保险机构,关键要找准位置,协同发力。按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最新要求,我国巨灾保险救助制度将从目前政府“一手包揽”、“全程托底”,向建立“责任明确”、“有限兜底”的救灾新机制转变。就政府而言,其功能将进一步与市场结合。
政府加市场的运作方式,在诸如大病保险、养老保险中都有实践,不少地方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普遍的问题是,配套财政资金在很多地方投入滞后,甚至拖欠,影响了保障效果,一个重要原因是观念使然。保险本来是一种无形商品,它的功能兑现大多只能在风险发生之后。但很多地方政府没有这种观念,往往重赔付,轻投入,生怕保险公司赚了钱。但作为市场化运作,商业机构如果完全不赢利,或者长期亏损投入,这种合作是不可能持续的。所以,关键是要建立合理的盈利空间,比如微利保本模式,这就涉及地方政府如何确定与商业保险公司分担风险的问题。
对政府来说,在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尊重市场规则,建立契约精神和契约观念,既不能大包大揽,也不能甩手不管。除了财政资金投入,还可以进行非资金形式的公共资源投入。比如,加大对民众巨灾风险意识的教育和宣传力度,通过一定的行政手段推动巨灾保险的推广与普及;对一些财政资金项目、国有资产应当强制要求办理巨灾保险等。
承担保障的保险行业也要认识到,巨灾保险不仅仅是一个新产品的开发推出,而是要从保险业作为现代服务业,如何对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角度重新定位。目前,承保机构需要解决好两个关键问题:风险管控与市场开拓。保险机构作为风险承担主体,自身的风险管理尤为重要,一方面要通过各种技术,包括区划技术、限额管理等,确保承保风险和累积风险处于受控状态;另一方面要通过再保险、巨灾债券等技术,特别是通过巨灾超赔安排,解决风险分散和经营稳定的问题。在此前提下,去探索巨灾保险的产品创新、渠道创新、服务创新和经营模式创新,以便在更高层次上集中体现和释放保险行业的风险管理能力,最终推动巨灾保险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