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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7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道路限超不可“以罚代治”
许 辉

西南某省审计厅日前对4个市州车辆超限治理工作进行的专项审计结果显示,超限治理经费大部分用于人员支出,占总支出的52%;公路维护保养及站点建设仅占总支出数的16%,公路养护资金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甚至要动用收缴的公路超限赔补偿和罚没款。

关于公路养护资金的保障问题,国务院颁布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为加强超限罚款管理,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可见,超限治理实行的是“收支两条线”。但是在某些地方这一政策却“走了样”。

公路建成后要保持适于通行的标准,日常的维护保养甚是关键。而公路能否及时养护,又往往取决于养护资金充足与否。上述这4个市州却将公路养护经费主要用在了人员支出上,以至于要靠收缴的公路超限赔补偿和罚没款来养护公路。这种做法无疑就是“以罚代治”。用“以罚代治”的理念谈公路养护资金保障,无异于是在给超限治理下达罚款指标。

本该进入国库笼子的超限赔补偿和罚没款,却直接成为超限治理的主要经济支撑,这种公路养护的路子注定走不远。要确保公路养护资金充足,必须走“收支两条线”的路子,改变“以罚代治”的做法,把养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规范资金使用和监督,使公路最大限度地处于完好状态,发挥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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