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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7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增发定价不应低于每股净资产
皮海洲

日前,平安银行发布了300亿元的融资计划。其中,拟发行不超过2亿股优先股,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含200亿元);并向包括大股东中国平安集团在内的不超过10名股东非公开发行10.7亿股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100亿元。这100亿元的普通股再融资中,作为大股东的中国平安将认购45%至50%,即45亿元至50亿元,所以其带给市场的融资压力其实并不大。

而平安银行融资计划之所以引来市场关注,问题出在定向增发的定价上。

根据预案,平安银行非公开发行金额不超过100亿元普通股,发行价格确定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5%,即9.34元/股。这就有可能出现定向增发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的现象。因为根据今年一季报,平安银行的每股净资产为12.32元,考虑到今年6月11日实施每10股派1.6元转增2股的利润分配因素,其每股净资产摊薄至10.13元,仍高于9.34元/股这一定向增发的下限。平安银行的再融资方案因此在投资者中引发争议。

当然,从目前的《公司法》、《证券法》条文来看,并没有明确禁止新股发行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做法。不过,新股发行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这是证券市场的一个共识,是确定新股发行价格的一个底线。因为一个明显的事实是,新股发行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值,就是对上市公司原有股东利益的损害,新股发行价格越低、新股发行数量越大,对老股东权益的损害就越大。

不论平安银行的股价是多少,但其每股对应的股东权益是10.13元。如果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值来发股,那么公众投资者每股对应的权益就被摊薄了。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受到损害。

因此,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上市公司新股发行价格不应该低于每股净资产值。但由于A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普遍存在一股独大,加上上市公司的“公关”手段,这样的方案并不排除会在股东大会上获得通过。因此,管理层应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角度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新股发行价格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至于平安银行的非公开发行方案则有必要重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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