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江帆报道:根据各产险公司对2014年4月出台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中国保监会日前对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第二稿,继续征求各公司意见,并开展自评测试。
所谓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境内商业保险公司(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征求意见稿》拟引入多指标衡量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对于不同风险实施差别化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
据了解,与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以规模为导向不同,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以风险为导向,并分别从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偿付能力风险等方面进行管理。
其中在市场风险中,《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保险公司要对利率风险、权益价格风险、房地产价格风险、境外资产价格风险和汇率风险建立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制度,特别是对重大房地产投资决策应履行恰当的审批程序;通过压力测试等方法合理评估房地产价格风险;此外还要合理控制房地产投资的规模及集中度,有效降低房地产价格风险。
据介绍,除了在风险管理方面更加全面外,《征求意见稿》仍然坚持分类监管的基调,与以往将偿付能力分为不足类公司(偿付能力低于100%)、关注类公司(偿付能力高于100%但低于150%)和正常类公司(偿付能力高于150%)不同,此次考量的指标主要有三个:一是公司成立超过5年;二是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5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200亿元,人身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20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300亿元;三是省级分支机构数量超过15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