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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7月1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英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报告

新华社北京7月15日电 (记者赵博)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英15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人接收了香港特区政府有关官员呈交的该报告。

根据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附件二第三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解释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行政长官须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2013年12月4日至2014年5月3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2017年行政长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开展了为期五个月的公众咨询,在归纳总结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依法作出有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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