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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7月1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实用新型 价值何在
何春晖

实用新型的价值真的不如发明吗?答案是实用新型也可以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我们评价一项专利是否具有商业价值是从多个方面来综合评价的,并不仅从该专利是发明还是实用新型来简单区分的。

首先,专利作为无形资产,无论是发明还是实用新型都具有商业价值,按照新《公司法》规定,专利作为企业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比例高达70%,好的专利体现的是技术的创新性和成长性以及专利权的稳定性,好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都可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其次,专利的垄断性为企业提供了专利许可、搭建专利池、制定标准、并购、入股、投融资、侵权损害赔偿等多种途径来实现其商业价值。

在1980年以前,世界上对实用新型给予保护的国家和地区只有十多个,近20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本国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这些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日益增强,小发明、小革新层出不穷,为企业带来了丰厚的利润,这些因素促进了实用新型制度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快速发展,目前全球有57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实用新型制度,它们包括中国、德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奥地利、白俄罗斯、巴西等国家,各国实用新型制度各有特色,实用新型的名称也各不相同,有“实用新型”、“小专利”、“创新专利”、“创新证书”等。

中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德国实用新型法规定:“实用新型授予新颖的、具有创造性的且适于工业应用的发明创造。”日本实用新型法规定:“实用新型,是指与物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组合相关的,利用自然法则作出的技术思想创作。”

那么实用新型和发明最大的区别在哪里呢?第一,它们保护的客体有明显区别,发明保护产品、方法、材料、系统等,实用新型主要保护产品;第二,专利审查方式不同,发明专利是在对全球公开的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检索的基础上进行实质审查,即对发明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而实用新型不经过实质审查,多数国家采取登记制,我国采取的是初步审查+专利权评价报告制;第三,创造性标准不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标准在立法上低于发明专利,在实践中,不仅仅是那些创造性水平低的发明创造选择实用新型保护,不少市场见效快、生命周期短的技术上具有较高创造性的产品,企业也选择实用新型来保护,因为实用新型具有“短、平、快”的优势,企业可以很快地获得专利授权,将专利产品尽快投入商业运营;第四,保护时间不同,发明专利的保护时间是自申请日起20年,而实用新型是10年。

我们通常认为实用新型不具备较高价值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它的专利权稳定性的问题,事实上由于实用新型在专利审查程序中没有经过实质审查,所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风险确实比较大。正因为如此,我国实用新型审查制度采用的是“初步审查+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它包括形式审查和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两个方面,其中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中主要包括明显不具有新颖性审查和权利要求不清楚的审查等诸多方面的审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我们在商业活动中通常会选择那些经过了宣告专利权无效后依然存活下来的专利,无论发明还是实用新型,只有经过了这种严苛的考验,才能确保专利权的稳定。考验专利权稳定性还有另外一条途径就是那些被许可过的专利权,因为在许可合同的签署过程中,这些专利权已经被反复检索和评价过,是经得起考验的。

实践中,发明和实用新型在专利组合中相伴而生、缺一不可,在企业专利布局规划中,实用新型通常作为发明专利的补充围绕在核心发明专利的周围,从而和发明专利在产品改进、配套设备、审查周期、保护年限等方面合理搭配,有效地发挥专利组合的积极作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审查部高级审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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