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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7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私募管理办法为创投基金作四项特别规定
记者温济聪

本报讯 记者温济聪报道:证监会7月11日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借鉴国际经验,该办法为创业投资基金专章作了特别规定:

一是参照国际通行定义和2005年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基金作出了界定;

二是规定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并从衔接已经建立的创业投资政策扶持机制考虑,规定享受国家财政税收扶持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范围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是明确基金业协会对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行业自律和会员服务;

四是明确证监会对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检查等环节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而且规定在账户开立、发行交易和投资退出等方面,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便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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