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已经成为知识产权界的热门话题。那么,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到底具有怎样的积极意义呢?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重要意义之一,就是确保知识产权裁判的一致性,只有法律裁判的一致性,才能保证社会经济有序、稳定、健康地发展。
知识产权法院,归根到底是法院的一种,其裁判的案件都是知识产权案件,所谓知识产权的范畴,一般来说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域名,以及不能归到其他类别的反垄断案件。
我们目前处在一个新商业环境下的创新时代,这些创新不但包括技术创新,还包括各种商业模式的创新,它们有的在历史上从来没有出现过。那么当这些技术或者商业模式运用时,就会蕴含着不确定性,也就是法律风险。不论是投资者还是企业家,在技术或者商业模式的运用过程中,都不希望出现太多法律风险,当存在法律风险时,能够最大可能地预知风险,以便提前做好应对措施。
而法律的制定往往是滞后的,法律的制定者在制定法律时不可能预知到这些创新的产生,而法律的修改要经过复杂的程序进行,这些程序费时而且谨慎,因为这是法律的稳定性所要求的,但这也是与社会的创新活动之风起云涌不相适应的,如何协调好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经济中的创新活动的关系,这是现代社会面临的不可回避的问题,而法院的裁判活动恰恰起到了这种协调作用。
法律的预测性的最大作用在于,使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可以作出长期的规划,经济活动的长期规划对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的稳定以及健康发展是必不可少的,而法律的可预测性就为这一个长期规划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
这里举一个例子,做技术开发的朋友都知道,开创性的技术已经少之又少,95%以上的技术都是在前人已经开发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的改进,而专利制度又为前人的在先技术提供了专利保护,那么在技术发展创新过程中就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把前人的技术改进到什么程度就不侵犯前人的专利权呢?
我们通常认为只要作为后来者的技术与前人的专利权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相同,就不侵权了。但是实际生活中并非如此。作为持有专利权的前人往往争辩道,他的在先专利技术已经预见到了后来者所作的这个改进,已经在专利授权文件里用文字概括地表达了,因此后来者应该支付前人专利许可费才能使用后来者后续改进的技术,但是后来者往往采取多种抗辩方式以确保他没有侵犯前人的专利权,以避免缴纳专利许可费,当双方为着自己的利益争执不下时,一场法律纠纷在所难免。所以,我们可以看到,现实生活中,当一个后来技术要投入应用时,投资者和实施者会充分考虑法律风险,仍然是这个经典的问题,一个在前人的在先技术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改进技术,什么情况下侵权,什么情况下不侵权呢?
在专利侵权司法判断过程中,有一个等同原则用来判断一个不同于前人的后来技术是否构成侵权,因为在明显侵权和明显不侵权之间,还有一个灰色区域,这个原则的适用就是对这个灰色区域进行划分,如果把灰色区域划给前人的专利权保护范围过大,那么后来技术的改进成本就提高了,结果妨碍了改进技术的发展;反过来,如果将灰色区域划给前人的专利权保护范围过小,后来技术的改进成本降低了,似乎对社会发展有利,可是从另一个角度看,由于前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过小,人们对专利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产生怀疑。因此这个制度必须适用得公正、统一才能对创新活动起到促进的作用。
将法律规定转化为具体的司法判决,无疑是一个既具有高度技术性又具有实践智慧性的过程。目前,我国对专利侵权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有100多家,不同的法院在知识背景、审理经验方面,往往有着巨大的差别,以上述的等同原则适用为例,100多家法院对同一种技术改进是否侵权可能有不同的意见,而不一致的判决结果只能给创新活动带来障碍。
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就是为解决这种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不一致性,从而对于后来的改进技术相对于前人的专利权是否构成侵权给出一个确定的答案,这种确定的答案所带来的法律统一性给社会经济带来了确定性,而这种确定性又给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风险带来了可预测性,通过这种可预测性又为企业的长期经济规划提供了有力的保证,我们理解这就是知识产权法院对创新型社会作出的重要贡献之一,也就是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意义。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审查部 高级审查员 何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