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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7月1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高校招生“一把手”负全责
若发生违规行为将实行问责
韩秉志

本报北京7月9日讯 记者韩秉志报道:教育部今天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规定,高校招生工作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今后,高校招生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将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规定实行问责。

《办法》明确,高校校长、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校、本部门、本地区的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对在高校招生工作中违规人员的处理,由有权查处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监察处理、作出处分决定或者给予其他处理。

教育部政法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个别地区和高校仍存在擅自扩招、特殊类型招生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问题,严重扰乱了招生秩序,有关高校招生的法律法规规范总体上供给不足。因此,办法的制定旨在保障招生公平,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考试制度的法治化。

《办法》还对高校、高中、招生考试机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工作人员、考生等机构和人员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作出了说明。如高校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出台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的;高中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等。上述机构和人员当中出现违规情况后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办法》特别强调考生违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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