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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7月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启动
退市标准体系实现多元化
本报记者 何 川 温济聪

7月4日,中国证监会就《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退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正式启动。除了严格执行原有的市场交易类、财务类等强制退市指标外,《退市意见》还健全了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并明确提出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分析人士表示,退市标准体系的多元化将有助于A股市场实现“有进有出”,不断完善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和增强市场主体活力,但退市制度改革涉及现有市场条件、社会环境配套问题,具有一定复杂性,需要渐进推进。

健全主动退市制度

上市公司退市是指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上市公司股票退出市场交易是正常的市场现象。境外成熟市场上既有公司主动退市,也有依法强制退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表示,在国外一些成熟市场,主动退市的比例甚至超过强制退市。近年来我国有主动退市案例出现,但总体而言数量不多,方式单一。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多基于实现发展战略、维护合理估值、稳定控制权及成本效益法则等方面的考虑。

据了解,此前我国资本市场对主动退市在制度层面未给予足够重视,表现为在退市实施程序、后续安排等方面,主动退市与强制退市混同。本次《退市意见》逐项列举了因为收购、回购、吸收合并以及其他市场活动引发的7种主动退市情形,并在实施程序、后续安排等方面做出了有别于强制退市的专门安排。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这并不是要搞变相审批或者人为设置门槛,而是基于上市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契约关系。同时,它还有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考虑,防范可能出现的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当行为。

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

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市场上的公司大多因财务指标不达标等因素而退市,但很少有因“重大违法行为”而退市,本次《退市意见》的一大亮点在于明确提出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

按照《退市意见》,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这是在《证券法》的基础上针对退市制度进行的细化和完善,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振市场人气和信心。”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表示。

对于上述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公司,《退市意见》还区分欺诈发行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作了差异化安排。深交所相关人士表示,此次改革不仅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将“害群之马”清除出场,同时对各个市场主体也是一个警示,对促进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长远意义。中央财经大学应用金融系主任韩复龄认为,区分欺诈发行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这种差异化的安排一定程度上体现出监管层的市场化思路逐步清晰。

可动态调整强制退市指标

此外,本次《退市意见》还对现有的退市指标作了全面梳理,并按照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分别作了归纳列举。邓舸表示,证券交易所是实施退市制度的责任主体,《退市意见》在统一创业板与主板、中小板上述退市标准的同时,允许证券交易所在其上市规则中对部分指标予以细化或动态调整,并针对不同板块特点作出差异化安排。

深交所相关人士表示,在现有“最低成交量”、“股价低于面值”等交易类强制退市指标的基础上,新增“最低股东人数”强制退市标准,有利于进一步动态反映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状况。吴弘认为,对指标进行适当机动、动态的调整符合资本市场改革方向,还将给创业板、中小板带来利好。

此外,尽管市场上存在不同意见,但考虑到“连续3年亏损”是现行《证券法》确立的退市情形,在法律未作修改的情况下,本次《退市意见》依然保留了这一指标。吴弘表示,类似“连续3年亏损”等“一刀切”的做法有一定局限性,未来有望在《证券法》修改过程中逐步完善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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