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万祥报道:在6月27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授权“两高”《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这一授权,首次开创了在司法领域进行“试验性立法”的先河。
根据决定,将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等共18个地区试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行期2年。
“进一步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是当前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也是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期盼的必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表示,建立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有利于及时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解决司法实践中案多人少的矛盾;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教育矫治犯罪人。“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可以为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积累实践经验。”周强说。
根据决定,试点案件限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盗窃、危险驾驶等依法可能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主要是简化细化相关诉讼程序。根据决定,在简化庭审程序方面,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拟对开庭通知时间不作限制,法官当庭确认被告人自愿认罪、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适当缩短办案期限,但必须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在增加不公开审理情形方面,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充分尊重、保护被告人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同时,对于被告人以名誉保护、信息安全等正当理由申请不公开审理,公诉机关、辩护人员没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可以不公开审理;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方面,拟在法院、看守所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提供法律帮助的,应当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保证认罪的自愿性,确保其充分了解适用速裁程序的法律后果。适用速裁程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取保候审、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