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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6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排污权交易须夯实地基
李英锋

近日有媒体报道,广东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经过多年研究酝酿,已正式启动试点。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将使企业在利益驱动下,珍惜有限的排污权,减少污染物排放,同时使企业成本真实反映环境保护的要求,从而达到防治污染的目的。然而,要使理论设计转化为实际效果,还必须夯实三层“地基”。

其一,法律“地基”。排污权是否是一种商品,能否成为一种用益物权,能否进行交易,法律上没有给予明确认定。《环境保护法》没有明确环境是一种资源,也没有提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概念。由于缺乏法律定位和支撑,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底气有些不足,这也是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至今尚未在国内广泛推行的主要原因。显然,要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成为一项全国通行的有效制度,先要打好法律基础。

其二,排污权初始分配“地基”。政府排污权“销售”部门必须科学准确地评估确认每一个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总量,以及每一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总量,使总量符合实际情况和发展预期,并杜绝以权谋私、权力寻租等现象,堵住为一些企业乱开口子、乱增污染排放总量的漏洞,为排污权使用和交易打下一个公平的基础。

其三,监管“地基”。在确定了企业的污染排放总量之后,环保跟踪监测、监管必须跟上,对企业污染排放的统计必须全面、科学、准确,也就是说,必须用监管手段保证企业的实际污染排放量与获得的污染排放总量配额相符。对于偷排污染物超过总量配额的企业,要给予严格处罚,使其付出高额成本。这样,排污权的使用和交易制度才有意义。如果监管不到位,管不住污染偷排,那么,排污权的使用和交易制度就会被架空,就没有企业珍惜排污权,更没有企业购买排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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