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何川报道: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近日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行)》(下简称“《指引》”),对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方式下异常转让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细化,并进一步明确了日常监控中发现异常转让行为时的针对性处理措施。
《指引》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113条等对异常转让行为的外延进行了界定,异常转让行为的一个重要特征即“可能影响股票转让价格或者股票成交量”。据了解,对于协议转让的股票,监控中发现投资者成交价格较前收盘价变动幅度超过50%的,新三板将于次一转让日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以及买卖双方证券账户名称、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等。
新三板有关负责人表示,鉴于公开市场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做市转让方式的监管,国内尚没有可资借鉴的实践经验,《指引》的制定坚持“守住合规底线、契合监管实践”的原则。其中,对于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主要以及时公告的方式进行监管;对于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在合规监管的基础上突出做市商报告义务;对于个别股票转让明显异常的情况,新三板有要求挂牌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的权利。
具体而言,新三板在实时监控中发现,股票价格异常波动、股票转让行为异常或做市商报价与转让行为涉嫌违法违规的,可以采取公告转让双方基本情况和转让相关信息、电话问询、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具警示函、暂停转让、限制证券账户交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