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10日讯 记者林火灿报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今天表示,飞机租赁企业订购国外飞机时,须在订购合同正式签署后1个月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备。
近日印发的《关于飞机租赁企业订购国外飞机报备的通知》明确要求,我国飞机租赁企业向外国制造商订购飞机由其自行报备,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的境外飞机租赁企业向国外制造商订购飞机由其控股的中方股东负责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拟订购飞机的国外制造商、机型、架数、计划交付时间等。《通知》还提出,每年1月31日前,有关飞机租赁企业或其中方控股股东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备飞机订购年度计划;飞机订购年度计划中飞机制造商、机型、架数、交付进度等发生变更的,须在计划变更后1个月内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