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前言
一、香港顺利回归祖国的历程
二、特别行政区制度在香港的确立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各项事业取得全面进步
四、中央政府全力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繁荣发展
五、全面准确理解和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政策
结束语
附录
前 言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中国政府为实现国家和平统一而提出的基本国策。按照“一国两制”方针,中国政府通过与英国政府的外交谈判成功解决历史遗留的香港问题,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香港从此摆脱殖民统治,回到祖国怀抱,走上了与祖国内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宽广道路。
香港回归祖国后,“一国两制”由科学构想变成生动现实。中央政府严格按照香港基本法办事,认真履行宪制责任,坚定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继续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继续保持繁荣稳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一国两制”在香港日益深入人心,得到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衷心拥护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好评。
“一国两制”作为一项新生事物,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开拓前进。回顾总结“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历程,全面准确地理解和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政策,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有利于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有利于继续推动“一国两制”实践沿着正确的轨道向前发展。
一、香港顺利回归祖国的历程
20世纪80年代初,为实现国家和平统一,国家领导人邓小平创造性地提出了“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并首先用于解决香港问题。按照邓小平的论述,“一国两制”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体现了“一国两制”构想,为中国政府在实现国家和平统一时,在某些区域设立实行不同于内地的制度和政策的特别行政区提供了直接的宪法依据。在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后,1983年初,中国政府就解决香港问题形成了十二条基本方针政策。“十二条”包括:1.中国政府决定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地区恢复行使主权。2.恢复行使主权后,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香港设立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权。3.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法令、条例基本不变。4.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主要官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原香港政府各部门的公务、警务人员可予留任。特别行政区各机构也可聘请英国及其他外籍人士担任顾问。5.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保障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迁徙、通信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私人财产、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以及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6.香港特别行政区仍为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7.保持金融中心地位,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资金进出自由,港币照常流通,自由兑换。8.特别行政区财政保持独立。9.特别行政区可同英国建立互惠经济关系。英国在香港的经济利益将得到照顾。10.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签订协议。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自行签发出入香港的旅行证件。11.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12.上述方针政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50年不变。
1982年9月24日,邓小平会见来访的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阐明了中国政府对香港问题的基本立场,指出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1997年中国将收回香港。在这个前提下,中英两国磋商解决香港如何过渡得好以及15年后香港怎么办的问题。这标志着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谈判拉开序幕。1984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政府经过22轮谈判后,在北京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中国政府还在联合声明中阐明以“十二条”为核心内容的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中英联合声明的签署,标志着香港进入回归祖国前的过渡期。在13年的过渡期内,中国政府坚定不移地遵循“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紧紧依靠香港同胞,坚决排除各种干扰,有条不紊地推进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各项准备工作。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负责起草香港基本法。同年7月起草委员会开始工作,1990年2月完成起草任务,历时四年零八个月。香港基本法的起草过程高度民主、开放,广大香港同胞积极参与起草工作。在起草委员会59名委员中,来自香港各方面的人士有23名。起草委员会还委托香港委员在香港成立由180位各界人士组成的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广泛收集香港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1988年4月,起草委员会公布香港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198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香港基本法(草案),先后两次在香港和内地广泛征求意见。香港和内地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讨论,其中,仅香港人士就提出近8万份意见和建议。香港基本法体现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凝聚了广大中华儿女的集体智慧。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同时作出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香港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和政策,是“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为“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提供了法律保障。邓小平高度评价香港基本法,称它是“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法律”,是“具有创造性的杰作”。
香港基本法颁布后,中国政府着手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工作。1993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预委会);1996年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筹委会)成立。预委会和筹委会为实现香港平稳过渡和政权顺利交接做了大量工作。
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基本法开始实施。香港进入了“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历史新纪元。作为祖国大家庭的一分子,香港同胞与内地民众共享伟大祖国的尊严与荣耀,共担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责任和使命。
二、特别行政区制度在香港的确立
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国家对某些区域采取的特殊管理制度。在这一制度下,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
(一)中央依法直接行使管治权
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中央直接行使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管治权的权力主体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中央人民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全国人大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制定香港基本法以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并拥有基本法的修改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的决定权,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监督权,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以及向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新授权的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行政长官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中央人民政府拥有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依法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向行政长官发出指令的权力。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香港驻军,履行防务职责,等等。中央依法履行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赋予的全面管治权和宪制责任,有效管治香港特别行政区。
——组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回归前夕,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完成组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推选委员会选举董建华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随后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其为特别行政区首任行政长官;推选委员会还选举产生临时立法会议员;首任行政长官董建华任命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上述工作的完成,确保了中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即实施有效管治。香港回归后,中央人民政府先后任命经选举产生的行政长官人选董建华、曾荫权、梁振英为第二至第四任行政长官,还任免了历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主要官员。国家领导人出席行政长官和政府主要官员就职典礼并监督他们宣誓。
——支持指导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行政长官每年向中央政府述职,报告基本法贯彻执行情况等须向中央政府负责的事项,国家领导人就贯彻落实基本法的重大事项对行政长官予以指导。中央政府设立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作为国务院处理港澳事务的办事机构,负责贯彻执行“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和中央的有关指示,承担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工作联系等职责;设立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作为中央政府驻港机构,履行联系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和香港驻军、促进香港与内地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联系香港社会各界人士、处理有关涉台事务等职责。
——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第一,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积极开展对外交往与合作。支持和协助香港以适当身份参与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协助香港申办各类重要国际会议,支持香港发展国际会展中心、区域法律服务和纠纷解决中心。支持推荐香港人士到国际组织任职,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得免签待遇,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外经贸办事处开展工作。第二,妥善处理国际条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适用等条约法律问题。办理香港新适用的多边条约及修正案超过170项。授权香港对外缔结投资保护、民航、税收、司法协助类协定338项。协助香港接受国际公约履约审议。支持香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授权和协助香港对外开展司法合作。第三,审批外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目前,外国在香港协议设立的总领事馆达66个、名誉领事73位。第四,全力维护香港同胞在海外的安全与合法权益,积极开展涉港领事保护工作。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3年底,中国驻外使领馆共处理万余起涉港领保案。第五,防范和遏制外部势力干预香港事务。香港事务是中国内政,针对个别国家的干预言行,中央政府及时通过外交渠道进行交涉。外交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特派员公署,处理外交事务。
——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经中央决定并于1996年1月组建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1996年12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7年7月1日零时,香港驻军进驻香港,依法履行防备和抵抗侵略、保卫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安全,担负防卫勤务,管理军事设施,承办有关的涉外军事事宜等防务职责。香港驻军坚持依法驻军、依法治军,认真完成各项防务任务,组织海空巡逻、海空难搜救演习、诸军兵种联合演习、跨营区机动演练等军事行动,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提供了有力保障。香港驻军还踊跃参加香港社会公益活动,开展军营开放、举办香港青少年军事夏令营等活动,加强军地互访联系,增进香港驻军与香港居民的相互了解和信任,充分展现了威武之师、文明之师的良好形象。
——行使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第一,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予以备案审查。截至2013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报请备案的法律共570件。第二,对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作出增减决定。目前,共有12部全国性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并在香港实施。第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新的授权。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即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其入境事务处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根据国籍法及其解释规定对所有国籍申请事宜作出处理。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依照特别行政区法律实施管辖。第四,对香港基本法作出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于1999年、2004年、2005年、2011年分别就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中国籍子女等的居留权问题、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的法律程序问题、补选产生的行政长官的任期问题和国家豁免原则等问题,对基本法及其附件的有关条款作出解释。第五,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问题作出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对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作出决定;2007年对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作出决定。第六,批准和备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正案。2010年,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修正案,同意将2012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予以备案。第七,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进行备案,等等。此外,根据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1997年7月1日香港基本法实施时设立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由内地和香港人士共同组成,负责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对附件三所列适用于香港的全国性法律的增减以及基本法的解释或修改等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意见。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保持自由港和单独关税区地位、保持财政独立,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自行制定经贸、金融和教科文卫体政策,等等。根据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在此基础上,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充分行使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既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行政长官还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依法履行基本法授予的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执行基本法以及其他各项职权。行政长官在行使职权时须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香港基本法有关事项发出的指令。特别行政区政府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有关规定组成,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行使基本法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政策、管理各项行政事务等职权。特别行政区享有的行政管理权极为广泛,涵盖经济、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社会服务、社会治安、出入境管理等领域。此外,根据中央政府的授权,特别行政区还享有一定的对外事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经选举产生并根据基本法行使职权,包括根据基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等。特别行政区享有的立法权也极为广泛,可以依照基本法制定民事、刑事、商事和诉讼程序等各方面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征询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特别行政区成立后,设立终审法院行使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原在香港实施的普通法及相关的司法原则和制度,包括独立审判原则、遵循先例原则、陪审制度原则等延续实行。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特别行政区法院审判案件时可参考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各项事业取得全面进步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在中央政府和祖国内地的大力支持下,特别行政区政府团结带领香港各界人士,攻坚克难,砥砺奋进,充分发挥“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保持香港社会经济政治大局稳定,推动各项事业向前发展,不断取得新成就、新进步。
——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充分保护。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受到宪法、香港基本法以及香港本地法律的充分保障。宪法和香港基本法从宪制层面确保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还通过实施《性别歧视条例》、《种族歧视条例》、《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条例》、《最低工资条例》等法例,为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提供进一步保障。特别行政区政府设立平等机会委员会、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申诉专员公署、法律援助署、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法律援助服务局、妇女委员会、扶贫委员会等多个机构,协助推广、保护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此外,香港基本法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根据全国人大确定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选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香港特别行政区先后举行四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每届均由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选举产生36名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历来重视吸收香港同胞参加,除特邀香港人士界别外,其他一些界别也吸收香港社会代表性人士。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特邀香港人士界别有香港地区委员124人,其他16个界别有香港地区委员82人。
——民主政制依法稳步推进。香港回归前,英国委派总督在香港实行了150多年的殖民统治。回归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立法机关由选举产生。香港基本法明确规定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最终由普选产生,使之成为法定目标。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坚定不移地按照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规定,推动以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为主要内容的民主政制循序渐进向前发展。
行政长官选举的民主程度不断提高。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经400人组成的推选委员会选举产生,第二任至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经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会的规模由800人增至1200人。选举委员会由“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以及“立法会议员、区议会议员的代表、乡议局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四大界别人士按相同比例组成,体现了均衡参与,具有广泛代表性。
立法会选举的直选因素不断增加。1998年选举产生的第一届立法会包括20名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30名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和10名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2000年选举产生的第二届立法会包括24名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30名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和6名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2004年选举产生的第三届立法会和2008年选举产生的第四届立法会,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和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各为30名。2012年第五届立法会选举时,立法会议员人数增加至70人,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和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各为35名,其中新增加的5个功能团体选举议席由区议会议员提名、并经全港原来没有功能团体选举权的选民一人一票选举产生。
设定普选时间表。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普选设定了时间表。2013年12月4日至2014年5月3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2017年行政长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进行为期5个月的公众咨询,启动了实现普选的有关程序。
——经济保持平稳发展。整体经济保持增长。1997年至2013年,香港本地生产总值年均实质增长3.4%,人均本地生产总值按美元累计增长39.3%。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13年数据,按购买力平价(PPP)计算,香港本地生产总值位居全球第35位,人均本地生产总值位居全球第7位。
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地位得以保持和提升。香港是重要的国际银行中心、全球第六大证券市场和第五大外汇市场。在多项国际金融中心的世界排名中,香港位居前列。香港是全球第九大贸易经济体,与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和地区保持贸易联系。香港是全球最大的集装箱港口之一和第四大船舶注册中心。香港国际机场是世界最繁忙的航空港之一,客运量位居全球第五位,货运量多年高居全球首位。
传统优势产业不断巩固和发展。贸易及物流、旅游、金融、专业服务及其他工商业支援服务四大支柱产业继续发挥重要作用。2012年,四大产业增加值共占香港本地生产总值的58%,吸纳就业人数占总就业人数的47.2%。香港还着力培育和发展文化及创意、创新及科技、检测认证、环保等产业。
营商环境保持良好。香港是全球公认的最自由经济体之一。在世界银行对全球185个经济体营商环境的排名中,香港多年位居前列。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2013年世界投资报告》,香港在吸收外来直接投资方面位居全球第三位。在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发展学院《世界竞争力年报》排名中,香港多年来都被评为全球最具竞争力经济体之一。
——各项社会事业迈上新台阶。教育事业在亚太地区保持领先地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持续加大对教育投入,2014-2015财政年度教育总支出预算为753.7亿港元,是政府开支的第一大项目。2008-2009学年开始在公营学校实施十二年免费教育。根据英国泰晤士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公布的2013年亚洲大学排行榜,香港大学、香港科技大学进入前十名;2013-2014年世界大学排名中,香港大学名列第43位。在反映基础教育水平的“国际学生评估(PISA)” 2012年全球测试中,香港继续名列前茅。
医疗卫生事业不断进步。2014-2015财政年度用于医疗服务的财政预算支出524亿港元,占政府经常开支的17%。香港居民可平等享受价格低廉的公立医院服务。截至2012年底,香港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共有病床3.55万张。香港婴儿死亡率由1997年的4‰下降至2013年的1.6‰,是全球婴儿死亡率最低的地方之一。2013年香港男性与女性的预期寿命分别为80.9岁及86.6岁,是全球预期寿命最高的地方之一。
文化、体育事业蓬勃发展。香港中外文化荟萃,特别行政区政府鼓励文化艺术多元发展,促进相互交流。香港已有潮人盂兰胜会、大坑舞火龙、大澳端午龙舟游涌、长洲太平清醮等4个独有项目被列入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香港2008年协办北京奥运会马术比赛项目,2009年主办第五届东亚运动会。帆板、乒乓球、自行车、武术等项目的运动员在奥运会、世锦赛、亚锦赛等国际赛场上屡创佳绩。
社会保障逐步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社会福利方面的开支总额由1997-1998财政年度的204亿港元增长到2014-2015财政年度预算的619亿港元,增长了2.03倍。香港已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社会保障和福利服务体系。社会服务机构共有400多家,注册社工从1998年底的8300名发展到目前的1.8万多名。特别行政区政府还积极推动公共房屋建设,协助基层市民入住公共房屋,资助市民自置居所。香港约有一半市民居住在政府提供或资助的房屋,其中超过200万人租住公共房屋,100多万人居住在政府资助的自置房屋。
——对外交往和国际影响进一步扩大。对外联系更加广泛。截至2013年6月,香港以中国政府代表团成员或其他适当身份参与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共41个政府间国际组织相关活动,参加不限主权国家参加的政府间国际组织37个。香港以中国政府代表团成员身份或其他适当身份参加有关国际会议1400多次,以“中国香港”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会议2万余次,共举办或协办国际会议1000多次。香港特别行政区已与42个国家签署互免签证协议,150个国家和地区单方面给予特别行政区护照持有人免签或落地签待遇。香港特别行政区还与多个国家签署了民用航空运输、避免双重征税、促进和保护投资、刑事司法协助等协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日内瓦、伦敦、东京、纽约、柏林等11个地方设立了驻外经济贸易办事处。欧盟委员会等6个国际组织在香港设立了代表机构。
杰出专业人士担任国际组织重要职位。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卫生署原署长陈冯富珍女士2006年11月当选为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并于2012年5月成功连任,是联合国成立以来第一位担任政府间国际组织最高负责人的中国人;香港天文台台长岑智明先生2010年2月当选为世界气象组织航空气象学委员会主席。
四、中央政府全力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繁荣发展
中央政府始终高度重视香港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全力支持香港应对各种困难和挑战,在谋划和推进国家整体发展战略时充分发挥香港的作用,积极推动香港与内地开展交流合作,为香港保持繁荣稳定提供坚强后盾。
(一)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对风险和挑战
——支持香港应对亚洲金融危机。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并迅速蔓延,港元受到国际投机势力狙击,香港金融市场动荡,与美元挂钩的联系汇率制度遭受冲击,金融体系的稳定受到严重威胁。中央政府郑重宣布,将不惜一切代价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稳定,坚决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维护联系汇率制度,坚持人民币不贬值。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采取果断措施,维护了金融和社会的稳定。
——支持香港抗击非典。2003年上半年,非典疫情肆虐香港,不仅危及香港同胞的生命健康,而且使尚未完全摆脱亚洲金融危机影响的香港经济雪上加霜,通货紧缩,市场萧条,失业率上升至8.7%。为保障香港同胞生命安全,帮助香港经济走出低迷,中央政府及时伸出援助之手。在内地同样急需抗疫医药物资的情况下,中央政府无偿向香港提供大批抗疫药品和器材。国家领导人亲赴香港疫情重灾区和医院视察慰问。当年6月29日,内地与香港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确定了两地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贸易投资便利化三个领域的开放措施和实施目标。随后又实施内地居民赴香港“个人游”政策。这些都为香港摆脱非典冲击、恢复经济增长注入“强心剂”。
——支持香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2008年下半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央政府高度关注香港受到的影响,当年12月即推出支持香港经济金融稳定发展的14项政策措施。2009年1月,中央政府再次推出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与香港金融管理局签署2000亿元人民币货币互换协议在内的一系列政策举措。此后,国家领导人在访问香港期间又先后宣布多项支持香港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加强与内地交流合作的政策措施。这对提振港人信心、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刺激香港经济复苏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巩固和提升竞争优势
——支持香港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