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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6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不可小觑 休息休假权
席 悦

增强依法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律意识,是用人单位的基本法律意识。

作为企业,要从长远发展、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角度出发,及时转变人力资源管理观念,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履行相应社会责任,尊重劳动者正当休息休假权,以赢得劳动者信任感和归属感,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企业环境和企业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这就要求企业认真学习劳动法律、法规,掌握各类工时制度及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规定,在制定规章制度及拟定劳动合同书时,确保相关内容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劳动者确实存在加班情形时,依据法定标准给予及时、足额补偿。

我国法律法规对保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有着明确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原劳动部《贯彻<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国法律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执行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每周休息2天的标准工时制度,但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也应保证劳动者工作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此外,用人单位可以结合自身特殊经营特点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审批,如餐饮、销售、出租车驾驶员等岗位。

完备的考勤管理制度、工资发放制度,是防范侵犯休息休假权的重要举措。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最长周期为一个月。如果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如发薪日期正值“春节”等假期,就应当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建议用人单位以自然月为周期与每位劳动者核算加班时间、休假情况以及应支付的加班补偿,并经劳动者签字予以确认。用人单位还应增强留存证据的法律意识,将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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