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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6月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券商“守正”方能出奇
谢 慧

5月底,历经4个多月的IPO承销大检查公布初步结果,我武生物与其承销商海际大和,以及其余5家新股及其承销商,都因发行承销中的违规行为收到了罚单。年初的“三高超募”风波暂时告一段落,然而,由这场喧嚣带来的思考远没有结束。

作为发行环节中最重要的牵头人和组织者,肩负承销保荐职能的券商为何一次次爆出内幕交易的丑闻?以本次IPO重启为例,多只新股暂缓发行,奥赛康更是出现了新股发行筹资与老股东老股发售金额相差悬殊的情况,表面上看,是机制运行过程中的技术性偏差,实则是发行人和券商在发行过程中不理性的表现。

长期以来,一切以发行者为中心的服务定位使我国券商在服务立场和方向上一直存在偏差,将上市公司作为“衣食父母”,而缺乏对投资人最基本的保护,以至于券商往往成为上市公司重要的利益关联者,收入与上市公司融资额挂钩,上市公司募集到的资金越多,其收益就越高。在这样的股市文化下,资本市场“三高”超募、过度包装、业绩粉饰等造假现象屡见不鲜,股市演变为单一的圈钱市场,让人担忧。

作为投资者与筹资者之间以及不同投资者之间进行交易的媒介,券商在资本市场中扮演着及其重要的角色,是充分发挥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重要环节。新“国九条”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制度”,要求“发行人、中介机构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充分性和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就券商自身队伍而言,在管理上如何成为符合职业道德的经理人,诚实、守信地服务于市场中的筹资者和投资者,是创造良好投融资环境,稳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关键。

随着注册制改革轮廓渐渐清晰,市场化监管替代行政审批干预,意味着监管层放松管制的同时,也对券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确保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的同时,券商还需加强自律约束,不过分追求IPO的承销数目及收入,理性挑选合法合规的发行人。

其次,市场化与市场主体的制度约束同样密不可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与新“国九条”同时公布的新股承销规范和配售细则,试图以更细致的规定来减少相关利益输送,比如将分析师路演与发行人路演分开,投资价值分析报告不得对每股估值区间、发行价格进行建议等,再比如引入更多责任主体,聘请律师对发行及承销过程即时见证并发表意见、主承销商核查网下投资者定价能力,等等约束机制的强化,亦督促券商回归本色,职责归位无疑是重中之重。新形势下,如何形成一支成熟而专业的力量,重燃投资者对中国资本市场的信心,刻不容缓。

从更高的层面来看,证券公司不仅是通道提供者,更是资本市场流动性的提供者、交易对手方,市场组织者、产品创造者和风险管理者,各项功能的有效发挥,决定着服务实体经济和投资者的效率、深度和广度。眼下,各项业务创新正如火如荼展开,不过,我们更愿意相信,“守正”方能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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