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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6月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财政部等三部门:明确租赁业进口飞机税收优惠
记者崔文苑 曾金华

本报北京6月5日讯 记者崔文苑 曾金华报道: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今天联合发布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与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通知表示,自2014年1月1日以来,对已按17%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上述飞机,超出5%税率的已征税款,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以退还。

根据通知,特殊监管区域内租赁企业从境外购买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不能实际入区的飞机,不实施进口保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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