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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6月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由出让方按1‰税率缴纳——
转让优先股 印花税政策明确
本报记者 崔文苑 温济聪

财政部、国税总局6月3日发布《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指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该通知自今年6月1日起执行。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优先股已经渐行渐近。”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表示,从税收的角度来说,该通知的执行意味着证券交易的最后一道税收关卡被放开,优先股交易的执行环节即将到来。

此前,6家率先“试水”优先股的上市公司分别为浦发、中行和农行3家银行以及广汇能源、中国建筑和康美药业。尽管这6家公司身处不同行业,在方案条款细节上也不尽相同,但是这6家上市公司在发行方式上均选择了非公开发行。

“与普通公司不同,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目的在于补充一级资本。因此,其条款需要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合格标准的相关规定。”国泰君安投资顾问赵欢表示,银行选择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符合预期。“此外,对于其他3家非金融类上市公司来说,如若选择公开发行便意味着需要强制分红和累积付息,这会对上市公司产生不小压力。”赵欢补充道。

赵欢认为,优先股本质上还是再融资的一种方式,优先股交易同样对资金构成压力。“推行优先股还是要加快相关制度配套建设,”赵欢说,现阶段大盘一直徘徊在2000点左右,加上经济增速放缓,市场较为担忧发行优先股或给市场带来资金压力。预计下一步优先股发行的节奏将被适度放缓,以免对市场情绪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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