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综合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5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湖北:水资源保护设底线
本报记者 魏劲松 通讯员 彭长春

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运用经济杠杆对水污染进行防治、给排污者建立环保诚信档案……湖北省出台的水污染防治条例充分运用多种手段,对省内河流湖泊进行了最大限度地保护,也设立了水安全的底线

今年1月,湖北省两会通过了被称为“最严水法”的《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关注水资源管理与保护,为湖北水资源保护设立了“底线”,规定了环境保护的“硬杠杠”。

湖北为何要出台更加严厉的护水“重典”?据专家分析,曾经“优于水”的湖北,随着近年污染的扩大正陷入“忧于水”的困境。湖北省政协常委、科技厅副厅长杜耘直言,相比上世纪50年代,湖北的湖泊面积下降了三分之二,湖泊数量减少了一半以上;全国闻名的洪湖的面积从600多平方公里下降到了300多平方公里。

虽然湖北近年先后出台了《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规,但面对水资源日益恶化的现状,迫切需要一部强有力的护水“重典”。

那么,《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能否担当起护水重任,又该如何解读其特色呢?

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最大亮点。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春明介绍说,“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意味着一旦某个行政区域发生水环境损害,要对行政首长进行终身责任追究,其履历表上将会有终身的污点,影响到提拔任用。”

充分运用经济杠杆,以市场手段对水污染进行有效防治,是《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另一大亮点。“目前企业排污存在‘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情况。”湖北省环保厅厅长吕文艳告诉记者,该《条例》在不与立法法、行政处罚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相违背的前提下,采取从严处罚、取上限处罚、“按日处罚”。吕文艳说:“只要其不整改,就可‘一直罚下去’、‘罚到违法者倾家荡产’。通过刚性的制度设置让没有责任感的违法企业,承担法律和经济上的双重后果。”

给排污者建立环保诚信档案,是该《条例》的另一特色。《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排污者环保诚信档案,并纳入社会征信体系。

对此,武汉大学环境法学专家李广兵副教授说:“排污者的环保诚信档案将向社会公开,并作为财政支持、政府采购、银行信贷、外贸出口、企业信用、上市融资、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认定的重要依据,此举将对排污者起到较强的制约作用。”

“排污权可交易,是《条例》以市场手段完善水环境保护长效制度的另一探索。”湖北省环保厅总工程师周水华对此进行解读,企业由于超量减排而使排污权剩余,就可以通过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经济回报,这就大大调动了企业治污的积极性,使污染总量控制目标得以实现。

“《条例》构建了湖北最严格的水污染防治制度和水保护、水治理、水开发的长效机制。”杜耘如是说。

污水治理牵动百姓心,20多万公众参与为《条例》草案提建议活动。当得知《条例》7月1日即将实施时,武汉著名环保志愿者、武汉东湖“民间湖长”柯志强感慨道,他曾遇到某餐馆向湖中排污,便向管理部门举报,但因为湖北水污染防治法规还不太健全,竟难以管住。而新的《条例》规定,餐馆直接向水体排污的,最多可罚款5万元,来自餐馆的排污口有望就此封上了。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